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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教师进行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的通知           ★★★
关于对全省教师进行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7 21:46:00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研200810

 

 


 

关于对全省教师进行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

为认真落实《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普法办[2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提高我省教师的法律素质,根据《福建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及《关于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教研20083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教师中普遍开展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考核对象

考试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在编的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二、考试考核范围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的内容。该《读本》可向福建教育杂志社订购(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730409387403172,联系人:谢曦,郑家正。试题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于2008115日前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三、组织形式及考试考核时间

考试考核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由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全省教育普法考试于2008125日前结束。届时,试题的参考答案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四、考试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一年内不得评优、晋级。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考试考核结束后,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将考试合格人数和考试小结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二)学法用法考试组织开展情况作为对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五五”普法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我厅将对此次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组织开展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颁发“优秀组织奖”证书。

   做好教师学法用法考试,是实施“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系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落实措施,在培训学习的基础上组织考试,使培训与考试、考核相结合,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法制   考试  通知

抄送:教育部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普法办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922日印发

 

文件录入:湖头中心学校    责任编辑:湖头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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