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1.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含聘用工、合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
2.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本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3.互助金标准每期(年)每人50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补助标准和申请补助等事项详见《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职工医疗互助系属个人自愿,欲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教职工,先向本校报名,再以校为单位填写《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或《泉州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于9月20日前用电子邮件发送邮箱:LINYP915@163.COM。逾期视作自动弃权。
湖头中心学校教育工会
2008年9月17日
医疗互助活动表格 |